自由思想十诫

一、凡事不要抱绝对肯定的态度;
二、不要试图隐瞒证据,因为证据最终会被暴露;  
三、不要害怕思考,因为思考总能让人有所补益;  
四、有人与你意见相左时,应该用争论去说服他们,而不是用权威去征服,因为靠权威取得的胜利是虚幻而自欺欺人的;
五、不用盲目地崇拜任何权威,因为你总能找到相反的权威;  
六、不要用权力去压制你认为有害的意见,因为如果你采取压制,其实只说明你自己受到了这些意见的压制;  
七、不要为自己持独特看法而感到害怕,因为我们现在所接受的常识都曾是独特看法;  
八、与其被动地同意别人的看法,不如理智地表示反对,因为如果你信自己的智慧,那么你的异议正表明了更多的赞同;
九、即使真相并不令人愉快,也一定要做到诚实,因为掩盖真相往往要费更大力气;  
十、不要嫉妒那些在蠢人的天堂里享受幸福的人,因为只有蠢人才以为那是幸福。
——伯特兰德.罗素——

2010年10月8日星期五

The Nobel Peace Prize for 2010

Announcement

The Norwegian Nobel Committee


The Nobel Peace Prize for 2010


The Norwegian Nobel Committee has decided to award the Nobel Peace Prize for 2010 to Liu Xiaobo for his long and non-violent struggle for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in China. The Norwegian Nobel Committee has long believed that there is a close connection between human rights and peace. Such rights are a prerequisite for the “fraternity between nations” of which Alfred Nobel wrote in his will.

Over the past decades, China has achieved economic advances to which history can hardly show any equal. The country now has the world’s second largest economy;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people have been lifted out of poverty. Scope for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has also broadened.

China’s new status must entail increased responsibility. China is in breach of several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to which it is a signatory, as well as of its own provisions concerning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 35 of China’s constitution lays down that “Citize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joy freedom of speech, of the press, of assembly, of association, of procession and of demonstration”. In practice, these freedoms have proved to be distinctly curtailed for China’s citizens.

For over two decades, Liu Xiaobo has been a strong spokesman for the application of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also in China. He took part in the Tiananmen protests in 1989; he was a leading author behind Charter 08, the manifesto of such rights in China which was published on the 60th anniversary of 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the 10th of December 2008. The following year, Liu was sentenced to eleven years in prison and two years’ 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 for “inciting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 Liu has consistently maintained that the sentence violates both China’s own constitution and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The campaign to establish universal human rights also in China is being waged by many Chinese, both in China itself and abroad. Through the severe punishment meted out to him, Liu has become the foremost symbol of this wide-ranging struggle for human rights in China.

Oslo, October 8, 2010

2010年8月16日星期一

官场潜规则:领导签字横竖有别 201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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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0-8-16 通过 Honey大士 - honeywood - 和讯博客 作者:honeywood

[导读]领导签字如果是横着签,意思是"可以搁着不办";如果是竖着签,则要"一办到底";如果在"同意"后面是一个实心句号,说明这件事必须"全心全意"办成;如果点的是空心句号,百分之百办不成。姜宗福,41岁,曾经挂职担任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今年一月和四月两次在网上实名发帖,炮轰张艺谋"印象"系列演出和高房价,由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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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5日星期一

转:沈志华 编《朝鲜战争:俄国档案文件》全书下载

沈志华 编《朝鲜战争:俄国档案文件》全书下载

朝鲜战争:俄国档案文件

编者前言

2003年7月27日,是朝鲜战争停战协定签字五十周年纪念日。这场震动全球的东亚战争结束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和史学家们纷纷著书立说,或回忆,或评论,或叙史,或争议,从未间断。关於这场战争的研究成果,确如汗牛充栋。人们之所以热衷於研究一场战争,而且不厌其烦地从各个方面进行探索,不仅是因为它对1950年代及以後的远东和世界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制约著中国、美国、大韩民国、朝鲜和苏联等一系列国家的对外政策走向;也不仅是因为引发这场战争的基础,即朝鲜半岛的分裂局面依然如故,围绕东亚的危机时常困扰著邻近大国的首脑和半岛南北双方的领导人;更重要的原因还在於,作为一个历史事件,由於种种条件的限制,时至今日,关於朝鲜战争仍然存在著许多未解之谜,其中既有研究者之间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有尚无法对事实本身做出确切描述的悬案。

研究历史,探索历史事件的谜底,首先应该依靠档案文献。实际上,关於朝鲜战争研究的两次高潮,也正是伴随著历史档案的开放和利用而形成的。

第一次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首先是美国杜鲁门图书馆国际关系研究中心在朝鲜战争25周年之际召开了一次大型讨论会,出席会议的除一批历史学家外,还有许多当时参与决策的美国军人和政客,如驻朝鲜联合国军总司令李奇微(Matthew B. Ridgway)、美国驻联合国副大使格罗斯(Ernest A. Gross)、杜鲁门(Harry Truman)的特别顾问哈里曼(Harry Truman)、美国陆军参谋长柯林斯(J. Lawton Collins)、美国驻韩国大使穆乔(John J. Muccio)等。会後编辑出版了《朝鲜战争:25年後的观察》一书,[1]引起了人们对朝鲜战争研究的再次关注和兴趣。与此同时,从60年代起,美国国务院分年分卷陆续出版的《美国外交关系文件》,70年代中期开始公布有关朝鲜战争的档案,特别是在《1950年,第6卷,远东和太平洋》和《1950年,第7卷,朝鲜》中,[2]载有大量的「绝密」、「机密」和「秘密」文件,使人们对战争期间美国的决策内幕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为研究者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英国外交档案也根据保密30年的规定陆续开放。於是,从70年代後期开始,关於朝鲜战争的研究活动便在英语世界开始升温,出版了一批研究著作,仅1981年便出版了4部颇具影响的专著,西方国家随後掀起了一场规模不小的朝鲜战争研究热。[3]

然而,严格地讲,对於了解这段历史事实真正有价值的研究,到了20世纪90年代才陆续问世。个中原因就在於,作为战争一方的苏联和中国,其有关战争的历史文献始终隐藏在铁幕背後,直到十几年前,由於中国和俄国历史档案的逐步开放,这些秘密才开始展现在世人面前。第二次研究高潮有两个特点,其一是延续时间长──直到今天尚有新作不断问世;其二是波及范围广──研究者已经大大超出了英语世界。[4]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此期恰逢朝鲜战争爆发40周年和50周年,吸引了各国研究机构和学者注意力,另一方面就是中国和俄国的档案文献不断地披露出来。

1987-1990,年中国陆续出版了《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4卷、《彭德怀军事文选》、《周恩来外交文选》和其他一些文献。这些文件集公布了大量有关朝鲜战争问题的电报、信件、指示、报告等(大约300余件);军事科学院编写的《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战史》(1988年)和当代中国丛书《抗美援朝战争》(1990年)也引用了大量档案材料。与此同时,中国还出版了一批回忆录、传记和访谈录。[5]此後出版的《毛泽东外交文选》(1994年)、《周恩来年谱》(1997年)、《周恩来军事文选》(1997年)、《彭德怀年谱》(1998年)以及《抗美援朝战争史》(2000年),也发表或使用了大量有关朝鲜战争的中国档案文献。

90年代初,俄国开始大量发表有关朝鲜战争的回忆录和采访录,其中包括在苏联政治避难的前北朝鲜高级领导人,如朝鲜人民军作战部长俞成哲(Yoo Song-chol)、朝鲜内务省副相姜相镐(Kang Sang-ho)、朝鲜驻苏大使李相朝(Lee Sang Cho)、朝鲜劳动党书记处书记林云(Im Un)等人,以及当年参与朝鲜战争和了解内情的前苏联外交和军事官员,如苏联驻朝大使什特科夫(T. F. Shtykov)、苏联外交部副部长贾丕才(M. S. Kapitsa)、第64防空集团军司令格奥尔基.洛博夫(G. A. Lobov)、担任驻朝军事专家领导工作的格奥尔基.波尔特尼科夫(Georgi Poltnikov)、朝鲜人民军总参谋长南日的首席顾问瓦伦丁.索济诺夫(Valentin D. Sozinov)等人。有关这些回忆和采访的文章在俄国、韩国和美国的报刊杂志上以不同文字大量刊出。

这一时期,特别在研究者中引起轰动性反应的是有关朝鲜战争的俄国档案开始大量公诸於世。如果说中国有关的档案文献完全是经过国家有关机构挑选和编辑後公布出来的,那么俄国档案则几乎都是未经编辑加工的原件。虽然刚开始披露的一批文献是政府有关部门挑选的,但以後更大量的档案则完全是学者们直接从档案馆中发掘出来的。无论在其数量上,还是在使用价值上,都是目前中国相关档案无法比拟的。1994年,俄国政府解密了一批关於1949-1953年朝鲜半岛问题的档案文件,其中包括史达林与金日成、史达林与毛泽东的会谈纪录,中、苏、朝三国领导人之间以及苏联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往来函电。这些原始档案材料分别来自俄罗斯联邦总统档案馆和对外政策档案馆。当时的叶利钦(Boris Yeltsin)总统把其中216件档案(548页)交给了来访的韩国总统金泳三(Kim Young-sam),[6]不久韩国外交部东欧局就根据这些文件编译出《韩国战争文件摘要》(韩文),随後在香港便出现了这个摘要的中文本。[7]

与此同时,美国独立学者凯瑟琳.威瑟斯比(Kathryn Weathersby)专门在俄国档案馆工作数月,又复印了数百页有关朝鲜战争的档案文献。这批文件的俄文复印件存放在美国国家安全档案馆(乔治.华盛顿大学格尔曼图书馆的第七层),研究者可以自由使用。威瑟斯比还将收集到的部分档案(约130余件)译成英文,陆续发表在美国威尔逊国际学者研究该中心编辑的《冷战国际关系史专案公报》上。[8]此外,俄国学者沃尔科格诺夫、巴加诺夫、托尔库诺夫、曼绍洛夫等人也收集了不少朝鲜战争档案,并通过他们的论文或专著披露出来。[9]

目前在国际学界朝鲜战争研究中使用的俄国档案还有两个来源,其一是俄罗斯对外政策档案馆根据该馆收藏的文献编写的《朝鲜战争前夕及初期(1949年1月至1950年10月)主要事件年表》,[10]该文件是由档案文献摘录、缩写或编辑而成,对於战争期间苏联对外政策的研究价值不言自明;其二是韩国国防部军史编纂研究所影印的一本俄国档案专集,内容全部是关於苏联驻朝鲜军事顾问团的报告、函电及相关文件(100多件),对於了解战争期间的中朝方面的军事部署和作战方针无疑是很有帮助的。

也许是机缘巧合,笔者在90年代初弃商求学,回到北京从事苏联史和冷战史的研究,恰好碰到俄国档案解密和开放──这确是繁荣史学和推进研究的大好时机。作为中国(大陆)学术界的独立学者,十余年来,笔者利用以前的经商所得,组织专业人员分赴俄国和美国,收集和整理了近15,000余件俄国档案,并通过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立项,建立了课题组,将其中8,000多件翻译、编辑成册,於2002年8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了34卷36册档案专集《苏联历史档案选编》。但是,由於朝鲜战争问题在中国大陆一直是极为敏感的研究题目,所以,尽管该档案专集是内部出版物(限正教授和司局级以上干部阅读),仍禁止收入任何有关朝鲜战争内容的文件。笔者近年来一直从事有关朝鲜战争历史的研究,对这批材料情有独锺,因而进行了认真的整理、校对和编辑,只希望有一天这些珍贵的史料能为众多以中文为主从事研究和写作的学者所利用。

1996年,笔者曾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史部合作,将当时收集到有关俄国档案(约270余件)翻译和编辑成册,供内部研究参考。後来又将其中涉及中苏关系的文件(138件)加以注释,发表在1997年《世界史年刊》上。然而,由於上述出版物发行量极其有限,能够看到这些档案文献的不过百十人而已。况且,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笔者收集和整理出来的有关朝鲜战争的俄国档案已有700余件,大大超过了目前散见於国外刊物的俄文、英文和韩文档案文件。[11]所以,笔者很想出版一套有关朝鲜战争的中文版俄国档案专集。

2002年夏天,笔者应台湾陆委会及中央研究院邀请,在台北进行了两个月的学术访问。期间,与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新任所长陈永发先生谈起此事,不想一拍即合。近代史研究所决定正式出版这套文件集,而且就在朝鲜战争结束五十周年之际。

为了便於读者利用档案文献集,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加以说明:

一、收入本文献集的档案,主要来自俄罗斯联邦总统档案馆(АПРФ)、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档案馆(АВПРФ)、俄罗斯现代史文献保管和研究中心(РЦХИДНИ)、当代文献保管中心(ЦХСД)、俄罗斯联邦国防部中央档案馆(ЦАМОРФ)。经过整理,将这些档案中554件定为主文件,其余100多件作为附件从属於主文件。除极个别文件因无法找到俄文原件而译自英译本外,几乎全部都译自俄国原始档案。附录中列有关於上述档案馆的简要介绍。

二、就其形式而言,这些档案大多是苏联、中国、朝鲜三方领导人及相应机构之间的往来电文、会谈纪录,苏共和苏联政府从中央到各主管部门的会议纪录、决议草案、请示报告及情况通报,苏联驻中国和朝鲜使馆与国内相关部门往来的电报、信函等等。除对档案本身进行翻译外,对於收件人在文件上所做的手写批语,凡能辨认清楚的,均在注释中做了介绍和说明。

三、档案整理的原则是:首先尽量确定文件的作者、发件人、收件人以及文件形成或收发的时间,然後根据文件的内容及上述要件明确相关文件之间的关系,最後按照文件形成或发出的时间排列档案顺序。为便於读者理解文件的内容,对主要人物、事件和专门用语进行了注释,编写了〈人物简介〉和〈朝鲜战争大事年表〉,并对整理和翻译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做了必要的技术性说明。

四、本档案文献集有两组编号,一是冠於档案名前的顺序编号,以标明各文件之间的时间关系;一是文件右上角的编号(SD*****),是按照原始档案复印件收集的时间前後排列的,与文件内容无关。文件的标题为笔者所加,有些档案原件未标明时间或作者,只能根据其内容或字迹做出判断。有少数文件原作者在起草时加有注释或说明,在文献集中,依原文的表示方式,以随文方括号加以标示或在注释中标明。

五、关於档案出处和馆藏号,凡能够查找到的,均以原文附在文件最後;有些文件的档案出处和馆藏号在收集文件时便缺失,限於条件,目前尚无法一一标出。为便於研究者核对原文,笔者已将所有这些档案的俄文原件复制,存放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五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台北)和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有意者可按照档案编号(SD*****)进行核查。

六、关於地名的翻译。朝鲜的地名翻译最令人头痛,原因是50年代的许多地名,是按日文发音而以朝文表现的,现在又要从俄文翻译成中文,实在不易。加上许多地名现已改变,而当时又没有规范俄文拼写标准等原因,尽管笔者曾找来俄文、日文、韩文、英文和中文五种朝鲜半岛的地图,进行核对,并曾多次向韩国学者请教,仍无法解决全部问题。因此,有些实在无法确定的地名,只得采取音译的办法,并在译文後附上俄文原文。

七、关於人名的翻译。其中比较麻烦的也是朝鲜人名,主要问题是档案作者书写的朝鲜人名,都是根据发音自行拼写的,结果同一个人名在俄文中往往有几个不同的拼法。此外,许多外国人名的中文表达,大陆与台湾差异很大。为解决这个问题,在附录中编排了〈外国人名译名对照表〉。对照表上标明人名的俄文原文、中文译名,以及英文或罗马化拼写译名(凡无俄文者,为编者所写前言、代序中出现的人名),以姓氏之中文笔画与罗马化分别排序。书中所有外国人名首次出现时,原则上均加入罗马化姓名,如有遗漏,请参照对照表。

八、因参加翻译和编辑的均为中国大陆的学者或工作人员,故名词和用语均采用的是大陆通行的用法,与台湾略有不同,如韩战称朝鲜战争,南韩称南朝鲜等。为顾及台湾以外的华语使用者,经与近代史研究所同仁商议,除一些最常用的地名和人名改为台湾译法(如将「福摩萨」改为「福尔摩沙」,将「斯大林」改为「史达林」等),其余均保留原译文的用语。

此外,藉本书出版之际,笔者必须向那些曾经热心帮助寻找或慷慨提供俄国档案文献的国外同行表示感谢,他们是:原俄国驻华使馆首席参赞冈察洛夫(Сергей Гончаров)、俄罗斯科学院俄国历史研究所副所长索科洛夫(Андрей Соколов)、美国独立学者威瑟斯比、美国威尔逊国际学者中心冷战国际关系史专案前後两任主持人沃尔夫(David Wolfe)和奥斯特曼(Christian Ostermann)、韩国国防部军史编纂研究所所长河载平、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现在香港理工大学任教)王晓东、美籍华人学者、佛吉尼亚大学讲座教授陈兼(Chen Jian)等。此外,韩国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金东吉先生帮助笔者对文件中朝鲜人名的中译名和英译名一一进行了校改,在此一并致谢。

当然,本书得以及早问世,还要感谢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的诸位同仁谢国兴、魏秀梅、余敏玲、张淑雅、张珍琳、张秋雯、汪正晟、江玮平、林志菁等。在笔者离开台湾以後,如果没有他们在後期编辑和出版工作中付出的努力,这部近90万字的著作能在短短几个月内付梓,是不可想像的。

最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献集刊出的全部档案文件由沈志华收集、整理、注释,参加翻译的有刘仲亨、徐晓村、王英杰、孙熙、周绍珩、锺舞春、王谊民、章若男、王会朋、刘志青、李木兰、陈云卿、吴安迪、戴怀亮、彭兴中、唐松波、耿保珍、方琼等人,参加校对和编辑的有沈志华、王启星、方琼,最後由沈志华统一定稿。所以,本书当中的一切舛误和疏漏,均由笔者负责。

编者与出版者的共同愿望是,希望这部以专集形式出版的关於朝鲜战争的中文版俄国档案,有助於推进华语世界对於朝鲜战争、现代国际关系史和亚洲冷战历史的研究。

沈志华

2003年2月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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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发布的《合集十二:中国与北韩》中收录了本书的沈志华代序部分:[墙内可见]

《苏联与朝鲜战争――俄国解密档案中的历史真相(上)》
《苏联与朝鲜战争――俄国解密档案中的历史真相(中)》
《苏联与朝鲜战争――俄国解密档案中的历史真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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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0日星期二

21年前,中国曾出现过这样一位好书记(转)

21年前,中国曾出现过这样一位好书记(转): "

他的名字是这个国家的禁忌

他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自动辞职的总书记

他是中国建国以来最年轻的国家领导人

他是“改革开放”理论的最初提出者和实施者。(后来“有一位老人”把这个理论据为己有,成了“总设计师”)

他的改革开放理论包括“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但“总设计师”窃取了前者,否定了后者)

他是10年文革浩劫的终结者和拯救者,他提出的“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为数千万人恢复了名誉。

从1977年起,他平反了370多万起冤假错案。由他亲自批示平反的人有:彭德怀、陶铸、刘少奇、薄一波、彭罗、陆洋、刘志丹、邓小平。他为47万名在文革中受迫害的党员恢复党籍。为 54.7万名在“反右运动”中被迫害的知识份子恢复了名誉。为45万名国民党起义投诚将领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摘掉了2000多万地主、富农、反革命、坏份子的帽子.

由他提出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引发了全国性的大讨论,这场“真理大讨论”的意义有多深远,在GC党的历史和教科书中已有定论!

他提出的“解放思想”,摘掉了2000多万个“地富反坏右”的帽子,把干部和知识份子从49以后第一次解放出来,变成正常人和自由人。

他开创了某党历史上短暂的务实之风、亲民之风,在他的任期内,由他担纲带头,深入基层调研考察,他到地方考察从不事前打招呼,就连他的秘书都不知道下一站是哪。

他结束了对少数民族的政策歧视,制定了“疆藏六条政策”。少数民族语言、宗教得到复苏,少数民族干部得到扶持。招工、参军、高考向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也是从那时开始的。

在他的任内,有一个姓温的年轻人得到了他的栽培和提拔,让此人担任中央办公厅主任,后来这个人成了总理。

在他的任内,新闻和言论是49以来最自由和鼎盛时期,其敢言程度明显超过了今天

在他在任内,仅他亲笔回复的人民来信就超过两万件

在他的任内,六年之中有四个春节是在老百姓家中渡过的

他的清廉程度是某党历史上极为罕见的。他担任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职务6年,他的家人却还在家乡种地务农,直到他死时,他的哥哥才从湖南 农村老家买站票搭火车到北京奔丧。

在他的任内,思想界和学术界得到空前的自由和发展,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没有人因言获罪,没有人陷于文字狱。

在他的任内,“有一位老人”想要整几个知识份子,他站出来保护了知识份子们,给了他们最大的创作自由,营造了宽松、宽容宽厚的“三宽政策”。

正是因为他的正直和敢作敢为,得罪了“那位老人”,得罪了长期以来的官僚特权集团,他在6年后被迫辞职。

他下台后的两年,1989年4月8于中南海怀仁堂开会时突发心脏病,于4月15日逝世。

他死后没 有被获准进入八宝山公墓,他的夫人在江西的共青城安葬了他的骨灰并亲笔题了墓志铭——青山处处埋忠骨,何必都去八宝山。

他死后, 举国哀悼!群众认为他是“中国历史上少有伟大民煮煮义者”。其中有人给他这样的称号——“青年斗士”,“民煮领袖”、“浴血民煮”、“中国青年的挚友”……

然而,官方对他的评价却并不高,在他的讣告中只用了最简短、最空洞的一句“共C主义的忠诚战士”概括他的一生。
官方对丧事的低调处理,让拥护他的民众感到失望和不满。人们纷纷上街籍悼念他表达自己的意见。由此引发了那场著名的运动。

1989 年4月15日晚。一位诗人在列车上听到他逝世的消息,写下一首叫做《好大一棵树》的诗。后来,这首诗被谱成曲子到处传唱。但是很少有人知道,它原本是献给谁的。



他的名字,

"

世界工资研究

世界工资研究: "


为了便于网络转播,本文省略注解和研究分析过程及图表。数据来源为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银行、非洲银行、国际劳联、欧盟、经合组织、各国统计局及劳工部,引用数据除注明外均为最新数据。为了便于比较,货币均换算成人民币元。


一、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年收入


世界多数国家用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经济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在规定最低工资的国家中,60%的国家只规定一个标准,40%的国家对不同工种规定不同最低工资标准,为了便于比较,在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时,本文只采用最低的数据。


1.规定最低月工资。这样的国家最多,如:卢森堡16420元/月,冰岛14993元/月,比利时14407元/月,荷兰13820元/月,奥地利10000元/月,安道尔8979元/月,塞浦路斯7890元/月,希腊7400元/月,西班牙 7280元/月,以色列6853元/月(或平均工资的47.5%),马耳他6300元/月,斯洛文尼亚5890元/月,葡萄牙5250元/月,捷克 3060元/月,斯洛伐克2960元/月,土耳其2860元/月,波兰2810元/月,爱沙尼亚2780元/月,匈牙利2700元/月,拉托维亚2540 元/月,立陶宛2320元/月,智利2310元/月,阿根廷2232元/月,俄罗斯1921元/月,巴西1790元/月,罗马尼亚1530元/月,伊朗 1518元/月,阿尔及利亚1500元/月,秘鲁1298元/月,保加利亚1230元/月,加蓬1200元/月,科威特960元/月,刚果810元/月, 巴基斯坦486元/月,利比里亚442元/月,喀麦隆424元/月,柬埔寨392元/月,越南320元/月。


2.规定最低小时工资。这样的国家有德国81.5元/小时(西部)和65.8元/小时(东部),新西兰60.80元/小时,日本60.29元/小时,加拿大54.45元/小时,美国50.75元/小时,韩国24元/小时,马绍尔14元/小时。


3.同时规定最低小时工资或日工资以及最低月工资或最低周工资。这样的国家有摩纳哥92.61元/小时或14046元/月,法国88.20元/小时或13377元/月,爱尔兰86.5元/小时或14620元/月,安道尔是71.80元 /小时或8979元/月,英国64.66元/小时或10100元/月,澳大利亚87.29元/小时或3317元/周,荷兰646元/日或3228元/周或 13986元/月。


4.规定最低工资的同时规定强制性奖金。有几个国家除了法律规定最低工资外,还强制支付年终奖金和生活津贴,如马耳他1424元/周+2703元年终奖+2420元年生活津贴。


5.法律不规定最低工资,由劳资双方协议规定。一些工会组织较好的资本主义国家工人经过多年的斗争,整体工资水平较高,国家无需再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最低工资,工资标准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规定,但有个公认的标准,如:瑞典22700元/月,瑞士 20838元/月(非熟练工)和26374元/月(熟练工),奥地利11667元/月。


6.由于各国政府对领最低工资的人给予减免税和多种福利,这样,领取最低工资的人的年收入实际要高出工资很多,因此,分析各国领取最低工资者的年收入能更准确地反映其收入情况。


世界183个国家和地区的最低收入平均为41535元,排在前20名的国家除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美国外,都集中在欧洲。这些国家是(从高到低)挪威339132元/年,芬兰240000元/年,瑞典223200元/年,冰岛208396 元/年,爱尔兰185353元/年,摩纳哥168550元/年,丹麦158991元/年,德国142128元/年,卢森堡141379元/年,荷兰 134421元/年,澳大利亚133203元/年,比利时131992元/年,法国122941元/年,新西兰117117元/年,加拿大113638元 /年,圣马力诺111097元/年,意大利110265元/年,瑞士108577元/年,安道尔107748元/年,美国105560元/年。


中国最低年收入为6120元,不到世界平均值的15%,排在158位,倒数第26位,最低收入排名在中国之后的25个国家有14个在非洲,8个在亚洲,大洋洲、美国和欧洲各有一个国家。


二、衡量最低工资的三个指标


衡量最低工资的指标有3个,第一个是最低工资与人均GDP的比率,用于解释国家劳动力的价值;第二个是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的比率,用于解释分配公平情况;第三个是最低工资的增长率,用于解释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关注情况。


最低工资与人均GDP的比值世界平均为58%,中国比较熟悉的国家的数据是:埃塞俄比亚 127%,刚果金125%,阿富汗113%,巴基斯坦110%,印度106%,芬兰66%,尼日利亚66%,摩洛哥64%,喀麦隆63%,新西兰62%, 瑞典61%,丹麦61%,孟加拉61%,古巴60%,伊朗59%,菲律宾59%,蒙古56%,比利时52%,澳大利亚51%,法国51%,德国45%,希 腊44%,挪威43%,葡萄牙42%,加拿大41%,意大利40%,韩国37%,瑞士36%,美国32%,日本32%,英国28%。中国是25%,世界排 第158位。值得注意的是,有25个国家(多数是非洲国家)是高债务国,其最低工资超过人均GDP。


世界各国平均工资数据不全,本报告采用经合组织的数据。经合组织24国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的 比值平均为50%,由高到低排名为:瑞士83%,瑞典76%,芬兰73%,挪威71%,爱尔兰60%,丹麦58%,德国58%,意大利54%,波兰 52%,葡萄牙51%,希腊50%,法国49%,比利时46%,澳大利亚45%,荷兰45%,西班牙45%,卢森堡41%,韩国37%,澳大利亚36%, 捷克36%,日本35%,英国30%,美国30%,匈牙利29%。24国平均工资占人均GDP的81%,最低工资与人均GDP的比值是41%。


中国平均工资如果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国最低工资是平均工资的21%。


发展中国家平均工资占人均GDP的比重高于发达国家,一般在110%左右。


在2001至2007年间,最低工资年增长率(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发达国家为3.8%,发展中国家为 6.5%,世界平均为5.7%。在1995年至2007年间,世界人均GDP每增加1个百分点,平均工资增加0.75个百分点。


三、社会财富分配与贫富差距


财富分配主要考察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状况,也就是社会财富的流向,用占社会总收入的百分比来表达。本节对有数据(2005年数据)的134个国家进行分析。


世界最富的20%的群体收入平均占社会总收入的47%,这个比率越低,贫富差距越小,社会越和谐。比率最低的20个国家是(从低到高):阿塞拜疆30%,斯洛伐克35%,日本36%,丹麦36%,捷克36%,瑞典37%,白俄罗斯37%,芬兰 37%,德国37%,挪威37%,乌克兰37%,韩国38%,克罗地亚38%,奥地利38%,保加利亚38%,塞尔维亚38%,匈牙利39%,荷兰 39%,埃塞俄比亚39,斯洛文尼亚39%。超过47%的国家绝大多数是非洲和南美洲国家。所有工业化国家这一数值均低于世界平均值,没有列进上述20个 国家的工业化国家是:加拿大40%,法国40%,澳大利亚41%,瑞士41%,比利时41%,希腊42%,爱尔兰42%,意大利42%,西班牙42%,新 西兰44%,英国44%,俄罗斯44%,美国46%,葡萄牙46%。中国为48%,高于世界平均值一个百分点,在134个国家中排第81位。


世界最穷的20%的群体收入平均占社会总收入的6%,这个比率越高,贫富差距越小,社会越和谐。最高的20个国家是(由高到低)阿塞拜疆13%,日本11%,捷克10%,芬兰10%,挪威10%,孟加拉9%,埃塞俄比亚9%,瑞典9%,巴基斯坦 9%,乌克兰9%,埃及9%,布隆迪9%,斯洛伐克9%,白俄罗斯9%,克罗地亚9%,保加利亚9%,奥地利9%,亚美尼亚9%,德国9%,比利时9%。低于6%的国家绝大多数是非洲和南美洲国家。中国为5.7%,低于世界平均值0.3个百分点,在134个国家中排第88位。西方工业化国家除美国外都高于中国,美国为5.4%。


中国财政部的统计数字显示,中国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世界这一数值是31.7%;最低收入10%的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1.4%,世界这一数值是2.5%。最富的10%占社会财富超过45%的国家只有4个国家,即哥伦比亚45.9%,海地47.8%,博茨瓦纳51%和纳米比亚65%;最穷的10%占社会财富低于1.4%的只有17个国家,即纳米比亚1.3%,危地马 拉1.3%,南非1.3%,博茨瓦纳1.3%,阿根廷1.2%,厄瓜多尔1.2%,巴拉圭1.1%,巴西1.1%,萨尔瓦多1%,莱索托1%,海地 0.9%,巴拿马0.8%,哥伦比亚0.8%,洪都拉斯0.7%,安哥拉0.6%,纳米比亚0.6%,玻利维亚0.5%。以上数字表明,如果只考察城市收入状况,中国是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几个国家之一。


世界用吉尼系数来描述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吉尼系数在0.2以下叫高度平等社会,在0.2到0.4之间叫低度不平等社会,在0.4以上叫高度不平等社会。


2005年,世界134个国家吉尼系数平均为0.40,中国为0.42,在134个国家中排名第83位,所有工业化国家的吉尼系数均低与中国,丹麦0.25,日本0.25,瑞典0.25,挪威0.26,芬兰0.27,德国0.28,奥地利 0.29,荷兰0.31,韩国0.32,加拿大0.33,法国0.33,比利时0.33,瑞士0.34,爱尔兰0.34,希腊0.34,西班牙0.35, 澳大利亚0.35,英国0.36,意大利0.36,美国0.41。排在中国后面的51个国家多数是非洲和南美国家。


2007年,世界平均家庭消费占人均GDP的61%,中国这一数字为34%,约是世界水平的一半。


世界通常把日生活支出1.25美元划为赤贫线,2 美元划为贫困线,2005年,中国在赤贫线及以下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20%,在贫困线及以下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49%。中国在世界属于贫穷国家。


五、世界工资研究结论


通过对世界183个国家和地区工资制度的研究,得出的结论如下:


1.最低工资是人均GDP的58%


建立科学的工资制度,其基础是确定合适最低工资,最低工资的参照系是人均GDP,最低工资是人均GDP的58%。最低工资一旦确定,自然就形成了全国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一般是最低工资的2倍。


最低工资须每年调整,调整幅度参照GDP的增幅或消费者物价指数。法国最低工资从2001年 8月的66.7元/小时调整到2009年7月的88.20元/小时,平均每年增长4.03%。(注:法国工时从2005年6月由每月169小时调整为 151.67小时。)相比之下,法国公务员的工资增长缓慢,巴黎公务员的最低工资从2001年8月的11650元/月增长到2009年12月的13870 元/月,平均每年增长2.38%。中级公务员平均总收入从1992年1月到2009年12月,平均每年增长1.52%.


2.公务员工资是最低工资的2倍


可对比性工资制度被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纳,尤其是工业化国家,任何人的工资都有可比性:与人均GDP比,与最低工资比,与平均工资比。世界各国(中国除外)都为所有吃皇粮的公职人员依市场机制制定统一标准的工资制度,实行同工同酬,白领和蓝领工资差别不可过大,公务员工资不得超过私营企业工资。美国法律规定,公务员无权自己给自己涨工资,必须经过人民的代表机构批准;公务员工资标准参照私企,且不得高于同类地区私企同等职别职工工资;公务员工资每年的微调增幅不得超过工资成本指数,公务员工资的涨幅必须小于私企;公务员的任何工资变动必须报人民的代表机构批准,并进行公示,公示在先,加薪在后;所有公务员的工资必须透明,并且所有公民随时可以查阅公务员的工资标准。


世界多数国家的工资制度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劳动强度大和劳动环境恶劣工种的工资明显高于空调办公室里公务员的工资,如2009年新加坡公务员工资为235475元/年,而工资水平排在第100位的筑路打桩工的工资为286848元/年,公务员工资不如修路工人高。


3.各级别公务员工资差距不超过60%


世界各国(中国除外)公务员工资的职级差别很小,一般在60%左右。如2003年法国公务员 平均月工资为24600元/月,扣除各种摊派和税款,拿到手的净工资为20720元/月。高级公务员净工资24620元/月,中级公务员净工资17535 元/月,普通公务员净工资15504元/月,最高阶层工资比最低阶层工资高出59%。公务员不同行业的工资也基本平衡,如挪威,工资最高是的外交官,工资最低的是军人,最高工资比最低工资仅高出20%。


4.行业之间的工资差为70%


世界各国(中国除外)各行业之间的工资差一般不超过一倍。挪威2008年各行业工资为:石油矿业60817元/月,金融证券55779元/月,电力47687元/月,房地产44421元/月,国立医院41308元 /月,社会个体经营41182元/月,中央政府开支的公职人员41078元/月,国立学校职员40976元/月,交通运输40514元/月,制造业 39393元/月,私营学校39294元/月,渔业38843元/月,建筑业38273/月,批发零售37096元/月,地方公务员35272元/月,保 健和社会服务34098元/月,旅馆餐饮28261元/月,行业之间的工资差为115%。瑞典2008年各行业工资为:科研30400元/月,房地 30400元/月,教育30300元/月(基础教育24400元/月,高等教育30500元/月),建筑工业29400元/月,政府机关和军警28900 元/月,金融保险27100元/月,管理服务26300元/月,文化娱乐26100元/月,医疗保健25200元/月,行业之间的工资差仅为21%。


5.企业高管工资是全国平均工资的2.2倍


世界各国由政府注资的企业高管工资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其工资标准与高级公务员基本持平。挪威2008年全国平均工资为40047元/月,总经理和总执行官63353元/月,技术专家54847元/月,技术员 46723元/月,职员33971元/月,销售等服务人员31567元/月,贸易工人35397元/月,车间工人34824元/月,徒工30054元 /月,企业老总工资仅是徒工的2倍。法国国企高管的工资限制很严,每年财政部给企业一个工资总额,且亏损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得增加,然后企业高管拿着财政部给的工资总额再与工会谈判工资,因为这一切都是透明的,高管克扣工资可能性是零,甚至为了妥协,还要把自己的工资拿出来贴补工人。法国对公用性、垄断性公司高管的工资水平直接参考公务员体系而不考虑市场因素。国有企业是人民的,因此董事长必须是公务员,由总理任命,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总经理由董事会招聘,工资标准由财政部确定,没有浮动部分,也不实行年薪制。财政部的公务员不能到曾管辖过的国企任职。


6.学历对工资影响有限


学历对工资高低影响有限,最高学历工资仅高出最低学历工资70%。如2008年,挪威各学历段平均月工资为:持初等文凭的职工32760元/月,持中等文凭的职工38610元/月,持大学文凭的职工45630元/月,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职工 56160元/月,最高学历工资与最低学历工资比值为1.7。


7.年龄对工资影响很小


一般年龄越大,工资越高,但这种差别并不明显。如2008年瑞典领取低工资的年龄段在18—24岁间,该年龄段的工资为22000元/月,领取高工资的年龄段在60—64岁间,该年龄段的工资为32000元/月。高年龄段的工资仅高出低年龄段工资45%。


六、中国工资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中国工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工资制度,特别是国家公务员工资,每次都没经过人民的同意悄悄涨薪,而且幅度是GDP增幅的2倍,这在世界绝无仅有,因为公务员是人民的雇员,公务员工资必须经过人民批准才合法。一些国有垄断企业的工资高出最低工资几十倍上百倍,使人民财富大量流失到少数人手中,造成严重的分配不公。


1.工资统计必须覆盖所有从业人员


国家统计局每年只统计吃皇粮的工资,工资统计覆盖面还不到从业人员的15%,这绝对真是“中国特色”。每年公布全国平均工资,百姓为自己的工资“被增长”而愤怒,这样统计只能误导政策制定者制定不得人心的政策。


世界除战乱国家外,几乎都把所有从业人员纳入工资统计范围,包括保姆、发廊理发员、饭馆洗菜工、服务员、自由职业者、农业季节性工人等。道理很简单,任何劳动者都是国家财富的创造者,不把他们统计进去那就是对他们的漠视,就相当于国家把他们抛弃,抛弃了衣食父母是忘本的不道德的行为。


统计是制定政策的指针,国家统计局的工资统计必须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的所有劳动并获得报酬的人员的工资,这样才能获得真实的数据。否则,如果只统计吃皇粮的工资,中国的贫富差距会越来越大,社会越来越动荡,和谐社会只能是句口号,人民绝对不满意。


2.国家法定最低工资应提高到1177元/月


我们以2008年人均GDP排名第11位的河北省作样本(人均GDP19363元)。 2008年河北省最低工资分为680元/月、620元/月、560元/月和510元/月,本报告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一致,取最低值,即510元/月或 6120元/年,在世界183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158位,甚至有32个非洲国家的最低工资高于中国。中国吃皇粮的工资2008年涨幅高达17.2%,几乎是GDP增幅的2倍,天津等省市的最低工资9年来没作调整,有的地区虽然调整了最低工资,但其增幅也大大低于公务员增薪幅度。


中国2009年的人均GDP世界排名第99位,可我们的最低工资却排在第158位,最低工资标准显然与经济发展不相称,人民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可他们却没有因此受益。


世界多数国家的工资占企业成本的50%,中国还不到10%。由于85%的从业人员的工资过低,并且多年不作调整,使中国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资本回报比重却逐年上升。最低工资过低是内需不足的主要原因。


世界最低工资平均是人均GDP的58%,目前中国的最低工资只是人均GDP的25%,不及世界标准的一半。所以,中国工资问题的当务之急是把最低工资调整到世界平均水平,即人均GDP的58%。2009年中国的人均GDP为3566美元,即 24356人民币元,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为14126元/年或1177元/月。这是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制定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法定最低工资。


科学、合理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最低工资一旦确定,全国私营企业的平均工资就自然形成,因为企业都倾向于用最低工资雇工。研究显示,平均工资是最低工资的2倍,也就是说,中国所有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会在2354元/月左右波动。


3.建立可比性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利益回避制度


工资高低是相对的,对比出来的,也就是说,任何工资制度的建立必须首先确定参照系,那就是人均GDP、最低工资和全国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世界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大致等于人均GDP,与全国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持平,是最低工资的2倍。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中国公务员平均工资是33869元/年,约是最低工资的6倍,这样对比可以说中国公务员工资是世界上最高的。因为世界多数国家公务员工资是最低工资的2倍。所以,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公务员工资标准应是这样的:如果按中国现在最低工资510元/月的标准,那公务员工资应为1020元/月;如果把最低工资定在合理的1177元/月,那公务员工资应是2354元/月。如果官员们不接受前一个标准,那他们就该认真考虑考虑百姓的工资了。


国家要制定工资法,该法律必须体现公务员与私营企业以及公务员内部同工同酬的原则,公务员工资紧盯私营企业并不得高于私营企业。参照工业化国家的先进工资管理经验,工资标准用工资基数确定下来,按照总理正副职、部级正副职、司级正副职、处级正副职、科级正副职、科员、办事员12级,每级10档共120个工资级别确定工资基数,级档标准可以交叉,工资基数固定,每年根据统计局的物价指数进行微调。工资制度一定要透明,任何公民可以查验任何公务员的工资标准。


在制定工资标准时,必须遵守利益回避制度,公务员给自己加薪为非法,任何工资标准的变动,必须经过人大通过方可生效。


4.公有制企业工资标准参照公务员工资


中国政府注资企业各行业间工资差别悬殊,这在世界也是绝无仅有。根据2009年5月5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在14家上市银行中,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的人均薪酬最高,各为45.62万元/年、39.82万元/年和34.61万元 /年,人均薪酬最少的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分别为13.04万元/年、14.79万元/年和15.36万元/年。中国建筑、餐饮、编织等行业的工资约在1万元/年左右,中国行业之间工资差达到了3000%,是世界平均值的43倍!


国有企业职工原则上也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因为国有资产属于全国人民所有,人民雇用一些人经营这些企业,这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的性质是一样的。在国外,凡受人民之托为人民办事的人都属于公务员的范畴。所以,公有制企业工资标准必须参照公务员工资,不能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发天价工资,变相窃取人民财富。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说:“现在央企高管年薪定得并不高,平均薪酬也就是60万元人民币左右。”这就是中国的问题,官员总认为自己的工资并不高,可这60万是普通百姓一辈子也挣不来的呀。


中国最低工资是人均GDP的25%,世界平均值为58%;中国最低工资是平均工资的21%,世界平均值为50%;中国公务员工资是最低工资的6倍,世界平均值为2倍;中国国企高管工资是最低工资的98倍,世界平均为5倍;中国行业工资差高达 3000%,世界平均为70%。这些数据就是警示,政府必须采取行动了。


社会主义中国用十几年的时间拉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没有拉出的贫富差距,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几个国家之一。火车轨道是平行的,一条是权贵,另一条是百姓;工资要与国际接轨必须将两条铁轨平行着一起接,不能把权贵的轨接了上去,把百姓的轨留在原地,这样,中国列车就无法前进。


现在是政府痛下决心参照国际惯例理顺工资关系的时候了,该降的降,该涨的涨,让人民满意,让人民高兴,让社会和谐,否则,人民的忍耐是有底线的,整个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必将会因此蒙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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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8日星期日

FW 论坛:我的公司终于倒闭了

  郎咸平说,这几年房价上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资环境的恶化,很多人因为投资环境的恶化,投资不赚钱,转而把钱都投入到了房地产和股市,而投资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收过高。

  我以前没有深刻了解过这句话,但是自从我去年8月开了个小公司后,我深深地理解了。我的小公司艰苦地支持了半年后,于今年3月份倒闭了。

  因为跟一个大公司比较熟,有点关系,因此想做它们的经销商,卖点东西。于是2009年8月份成立了一个小公司,准备赚点小钱。

  帮这家公司卖东西,并不需要转手产品,因为是进口免税的,所以帮他们卖出去之后,这家大企业直接返佣金就可以了,比如说,大企业给我的低价是10快钱,我卖到客户那里是12快钱,那么大企业直接返还2块给我。简单说来就这么个道理。

  同时,我还在外地发展小经销商,我跟他们结算的方式就和大企业跟我结算的方式一样。

  于是,从2009年9月份开始到2010年3月,半年的时间,我的公司收入10W,也就是开票额10W,其中返还给小经销商6W,我自己的利润4W.但是一旦除去 了税,我突然发现,我完全是给国家打工了,我完全被国家税收给压垮了。

  算一下,10W的收入,营业税是5.5%=5500元;扣除6W返给其他经销商外,我的利润是4W,那么25%的所得税=10000;我的公司因为太小,根本不用员工,所以我也不用租什么写字楼,当时的注册地址是我家,房产税半年是2500元;公司账户的钱小于10W,银行每个月的账户管理费是80,半年是480;根据税务规定,报税的必须是会计人员,而我又不是,所以又得请个会计公司做账,每个月500,半年是3000;暂时不算买税控机5000多和网申使用费等。

  那么,总结一下,从2009年9月到2010年3月,我的实际利润是40000元,我交的税费是5500(营业税)+10000(所得税)+2500(房产税)+480(银行管理费)+3000(会计费)=21480!!我剩下的净利润仅仅18520!!!税费率53.7%!!!

  这还没算刚开始5000多的购买税控机的费用,每年网申的使用费等等,经常跑税务局,公司还要年审……

  原来我一直在给国家打工!

  我的公司终于倒闭了,我终于明白郎咸平说的投资环境恶化了,我终于明白什么是"苛政猛于虎"了。

FROM  "中国报道周刊" [ www.china-week.com ] 电子杂志

fw 宪法是防范谁的?

刘军宁:宪法是防范谁的?

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兼论为何公民的义务不能写入宪法

宪法教科书中对宪法分类多种多样,有刚性宪法、柔性宪法之分;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之分;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之分;也有资产阶级宪法、社会主义宪法之分等等。若要我来对宪法进行分类,我看世界上的宪法只有两大类:一类宪法是人民束缚统治者的锁链,另一类宪法是统治者束缚人民的锁链。

在宪政国家,宪法是人民束缚统治者的锁链。在专制国家,宪法是统治者束缚人民的锁链。在宪政国家,宪法是人民的大法,是人民用来束缚政府权力和统治者的大法。在专制国家,宪法是国家的大法,是统治者的大法,是统治者用国家机器束缚人民的大法。那么,区分这两类的宪法的标准是什么呢?那就要看,宪法把权利授予给谁,把义务强加给谁。要看宪法是防范谁的,其矛头是对准谁的。

在作为人民束缚统治者的锁链的宪法中,包含的是一部政府必须奉为圣明的《权利法案》。在作为统治者束缚人民的工具的宪法中,零星的、残缺不全的权利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取《权利法案》而代之的是未冠名的\"义务法案\"。所以,公民的义务是否入宪是区分这两类宪法的关键。

在宪政之下,宪法是针对政府、国家、公共权力的。在实行宪政的国家,所有宪法只适用于政府,这一点极其重要。因为宪法的任务之一是创立和保护独立于政府的市民社会,使私人和民间组织获得自由。通过普通的立法来推动个人和私人领域、市民社会的活动。如果公民有什么义务的话就是负责任地行使自己的自由。宪法是公法,其矛头只能对着政府。在人类的文明历程中,只是到了宪政时代,人类社会才首次有了专门针对政府权力和统治者的特殊法律,这就是宪法。在宪政日益成为世界潮流、人类的政治的发展方向的今天,如果把宪法的矛头重新对准公民个人,这无疑是回到了前宪政时代,而且常常是回到秦始皇时代。不信,你看看1975 年的中国宪法,那是一部宣称要从上对下进行全面专政的宪法。

那么,把宪法作为规定公民义务的场所有什么危险呢?宪政的宗旨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宪政之下宪法也应当符合这一宗旨。在宪法中罗列很多义务会改变宪法作为保护权利的文件的性质,宪法的目的既然是确立有限政府,其矛头当然是针对国家的。如果在宪法中大量规定公民的义务,其结果必然是调转了宪法的矛头,把它对准了公民,而不是本应对准的政府和掌权者。这样的宪法便是反宪政之道而行之的宪法。

在规定公民义务的宪法中,人们会看到种种义务条款,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等等。这类义务条款把宪法变成了公民对国家的无条件的义务的陈列室。这些义务条款出现在宪法中是非常危险的事情。更重要的是,这类条文的出现扭曲了宪政之下宪法的本来目的与功能。

宪法的目的是避免国家走向专制,宪法是落实国家与政府承担对公民的义务的地方。宪法约束的对象是国家与政府的权力及掌握这些权力的人,而不是用来约束一个国家的主权者:人民。宪法列举公民的义务这种做法本身就是极其危险的。因为这样做开辟了一个先例:宪法有权限制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这恰恰是反宪政的根本宗旨而行之。

说宪法不应该给公民规定义务,并不是在主张公民可以为所欲为,或者说公民不应该承担任何义务。公民应该承担义务,但是这些义务只能从公民所享受的自由与权利中产生,不存在任何独立于权利与自由之外的自在的义务。如果有的话,那肯定是统治者强加给人民的义务,是要求人民承担的对统治者的义务。这类的义务越多,给公民剩下的自由就越少。因此,在宪法中也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问题。宪法中应该把对公民的义务的规定尽可能降至最低限度,而且所规定的任务只能直接派生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宪法中加入公民义务的动机也可能是担心公民不清楚自己的责任。但是,这类义务条款在实际生活中毫无用处。如果有什么用处的话,那就是为统治者以\"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惩罚那些要自由争权利的人提供法律上的借口。通过这类义务条款,宪法就变成了国家束缚人民的最高级的锁链,把宪法变成了否行宪政的工具。

如果人民希望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他们可以通过他们的代表在议会中立法,如制定规范普通人行为的刑法、民法、婚姻法、赔偿法等,如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法令等。如果一个国家有健全的法治,即使不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义务,也无碍这些义务的履行;如果一个国家的法治阙如,在宪法中列举再多的义务也是枉然。例如偷税现象,绝对不会因为宪法中有纳税义务的条款就自动消失。

一些宪法一方面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如私有财产权、人身权利、结社权、迁徙权等闪烁其辞,另一方面对公民义务的规定却不厌其详。这样的宪法一方面授予国家与政府干预私人生活方式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另一方面,又把各种义务左一道右一道地绑在公民身上。所以,要想辨别宪法是束缚谁的锁链,看看宪法中所嵌入的是权利法案还是义务法案就一目了然了。

宪法是为了防范谁的?其矛头应该针对谁?这是立宪法、行宪政过程中永远值得追问的问题。

--原载《议报》 (刘军宁 8/25/2001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