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游≠集会 野草莓你们错了
【联合报�杨泰顺/文化大学政治所教授(北县新店)】
七年前民进党发动立委席次减半,当时北中南同步游行,并有数百位教授声援。在民进党政府的鼓动下,七成以上民意对减半表示认同,该党并将议题设定为立委选战的主轴,迫使国民党也只有随之起舞。
就在政客与民意一面倒时,几位教授国会政治的学者,却期期以为不可。但众人皆醉,学者的声音微弱到没人听见。当时的鼓吹者,今天已有不少承认错误,但代价将由全民承担。
以「集游违宪、人权不见」为号召,要求将集游法的许可制改为报备制的「野草莓运动」,似乎也有越演越烈之势。但做为曾经研究集游议题的学者,我有责任告诉广场的学生与附和的政客,改为报备制的主张是错的。
首先,在民主学理上,集游权从来没被承认是「基本人权」。由于具有「行动」的本质,故其所享有的宪法保障,并不如「纯粹言论」完整。有些学生错误引用宪法上「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认为既是宪法权利,进行集游何须报准?但略懂宪治的人都知道,「集游」与「集会」一字之差,法理上的地位已相去甚远。
由于游行可能侵踏私人财产、影响小区安宁、妨碍政府公权、压迫不同意见、干扰正常生活、甚至对妇女孩童造成不良影响,多数民主国家均对集会游行采取许可制。英国地方首长,甚至可以因应现实需要,下令不准集会游行长达三个月。知名言论自由绝对主义者,布莱克法官便明言:「宪法所保护的,为人民的纯粹言论自由之权,而不是以巡逻、游行、罢工、路检来传达观念之权。…在街上站立、巡逻或走前走后的游行乃是一种行为而非言论,既为行为便可以受到规范或禁止。」
台湾在人际空间局促的环境下,集游冲突的可能性偏高,对正常生活的干扰也更大。如果美、日等国都采许可制,台湾除非能证明自己国民的自制力高人一等,否则有何条件实施报备制?
美国一位大法官表示,民主国家所以允许人民有集会游行之权,乃因其有助于「观念自由竞争市场」的形成,因为一般人并非都有钱刊登广告或购买电视时段来传达理念,而集会游行则不啻为廉价的意见表达方式。也有学者认为,集会游行允许演讲者与群众双向沟通,为其它传播方式无法取代,故集游权应予保障。
然而,随着传播媒介高度发达,今天参与集游,已非前来吸收新知或交流意见;所以参与,乃因认同集游诉求,而来表达支持或「造势」。再由于传播媒介发达,双向管道选择多于以往,价格也易于负担,如计算机网络或手机简讯等。若集会游行常被用于威吓性的造势,而双向传播也不乏其它选择,民主国家便越来越支持对集游权加以限制。如工人罢工游行、特定地点的示威、挑衅型集会等,法院均主张较以往更多的限制。
近代以捍卫自由人权著称的美国首席大法官华伦曾指出:「有些人认为,只要行为目的是表达理念,便可以无限上纲的被视为是『言论』,我们对此看法无法苟同。…当某一行为同时包含了『言论』及『非言论』两种成分时,充分重要的政府利益便应成为偶尔限制言论自由的正当依据。…当政府在宪法范围内执行权力,且规范有利于政府重要与实质的利益,政府便有正当理由对集游进行规范,这个道理十分清楚…。」
陈云林来访显然是政府的重大利益,广场学生难道否定政府有规范集游保护访宾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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